第八条

有效

工业用地总量应当确保工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总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全市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0%,其中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总用地面积的75%。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