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