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