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胶东调水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黄河河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进入胶东调水工程的水体水质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