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搭乱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