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便溺、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