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