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厕所改造和粪污治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厕所的运营维护机制,厕所粪污可以由专业化企业定期清掏收运或者指导村民自行清掏收运。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