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