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开发企业资质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的要求;
(六)物业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