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服务和消费中,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包括不合理利用或者不必要废弃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