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