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依法解除暂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