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