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