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条件;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