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途经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以外道路的城乡公交、城际公交运营线路,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评估后开通运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