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途经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以外道路的城乡公交、城际公交运营线路,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评估后开通运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