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创新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高效运行,建立破产费用资金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