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政府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作出的发展规划、项目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或者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