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流程、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上门服务、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线上查询等便利业务。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