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已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公园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工程渣土处置、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车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的禁行或限行区域和时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及施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河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砂场、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政府储备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