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在本辖区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