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
(二)根据工程总量等因素,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
(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五)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
(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七)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遮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