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对上一年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年度报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