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实施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有效、安全方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

(三)参与赈灾、助残、助学、扶老、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五)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六)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科学普及、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七) 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促进与保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