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弘扬家庭美德,培育、传承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关爱,和睦共处;(二)夫妻平等,互相忠实;(三)尊敬长辈,经常关心、看望、照料老人;(四)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未成年人文明行为习惯;(五)自觉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六)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