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弘扬家庭美德,培育、传承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关爱,和睦共处;

(二)夫妻平等,互相忠实;

(三)尊敬长辈,经常关心、看望、照料老人;

(四)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未成年人文明行为习惯;

(五)自觉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六)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