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一)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二)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和服务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