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对气候变化、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重大环境信息或者公众特别关注的环境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