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建立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制度,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和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共享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