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建立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制度,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和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共享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