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清洁能源,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广使用有机肥,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