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