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