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将城市管理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管理服务资源,科学划分网格单元,细化管理责任,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实现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