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生态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