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条幅等宣传品,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许可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