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十四条有效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发音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正常使用,其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各类彩旗、布幔、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等广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和空间设置,保持整洁完好,设置期满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