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