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行为规范:(一)孝老爱亲,履行赡养义务,看望照料老人;(二)夫妻和睦,勤俭节约,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三)注重家教,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四)家庭成员互敬互爱,互相扶持,不虐待、遗弃或者实施家庭暴力;(五)其他家庭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