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行为规范:

(一)孝老爱亲,履行赡养义务,看望照料老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节约,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注重家教,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互敬互爱,互相扶持,不虐待、遗弃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家庭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