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行为规范:(一)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环境整洁;(二)圈养家畜家禽,保持卫生清洁,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三)不占用道路打场晒粮;(四)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化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五)保护古民居、古桥、古树名木等人文和自然资源;(六)其他乡村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