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安全秩序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不抢占、霸占座位,不妨碍安全驾驶;
(三)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车辆规范停放、停靠,不占用、堵塞通道和专用停车泊位,不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非法揽客、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搭载其他乘客;
(六)驾驶车辆行经路口、人行横道和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七)驾驶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拨打、接听手机,不闯红灯,不超速、逆行,不随意穿插、掉头、倒车;
(八)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九)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加装车篷;
(十一)不丢弃、侵占、损坏共享车辆;
(十二)其他交通安全秩序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