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观赏;
(四)合理有序使用公共座位,不抢占、霸占座位;
(五)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之间,禁止开展有噪声污染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