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