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