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