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实施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