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车站、博物馆、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