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