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做好犬只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犬链(绳)牵引,及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三)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四)其他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