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民是文明创建的主体,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全市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